{3}黄金荣:法的形式理性论一以法之确定性问题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
确立法律信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信仰是一个人乃至一个民族的安身立命之本,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是最可悲、最可怕的民族。
法律的普遍性不仅要求从理智上认可道德规范,而且要求将其视为终生的信仰,正是靠了宗教激情、信仰的一跃,我们才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了普遍性{14}。法律与宗教构成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二者相互依存、彼此渗透。我国一位著名的诉讼法学家指出:《圣经》本身就是一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整本《圣经》就是审判,是神对人的审判{26}。你是谁,竟敢论断别人呢? 树立审判他人者先审判自己观念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29}西方国家身为法官而犯罪者极为罕见,据统计,德国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罪,美国自建国以来总共只有9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劾,其中只有4人最后被参议院判定有罪。
{2}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卢埃林和弗兰克则将法的不确定性推向了极致。《圣经》中记载了一个有关审判的故事:有人把一个行淫时被抓的妇女带到耶稣面前,让耶稣治她的罪。二是弱者虽然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拥有同等的权利,但是,由权利所获致的利益则可能大相径庭。
{12}一句话,在人们所感知的各种痛苦中,不平等给人们造成的心理伤害最大,不平等是社会团结、社会和谐的最大杀手。同时,许多专有的权利就是为弱者的利益所设定的,如社会保障权、社会救助权等,弱者拥有这样一类权利之后,即可以向国家和社会主张、请求,从而获取物质的帮助,保证体面的生活。{2}国家的这种角色要求,本身也是其维系公共利益的职责使然。(3)物质上的财富不算什么,因此穷人和富人能够在不改变物质生活条件的情况下同样生活得很好。
不仅如此,许多表面上都是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的权利,也往往受制于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处在社会高层的人比处于社会低层的人拥有更多的社会权力。
考虑到现在的生活环境需要正规的学校教育,以及我们社会的政治组织存在于国家中,让政府负责向所有人提供教育是合理的。正如国外学者所严正指出的那样:对所有人的心理健康造成最大影响的因素是不平等程度,而不是家庭、宗教、价值观、教育程度等其他因素。(4)贫穷是财富,让人能够学会谦恭或者摆脱物质渴望,因此穷人的生活实际上等同于甚至优越于更富有的人的生活。我们的看法是,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弱者的人权保护问题,事关和谐社会的建构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水准。然而,以上的假设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够成立。他们会将这些劣势传给接受这些职位的那些人,他们的孩子也将会处于劣势位置。为什么?人权不是国家发放的津贴,不代表每个人只要是人即可享受并从中获益,人权只是提供行动的资本或者说代表着一种国家承诺的保障,人们是否愿意享受权利或者是否能够享受权利,则只能求助于个人的实际需求和相关能力。
两者紧密结合,才能真正达致对弱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
可见,在一个还算民主的国家,人权对于一般的社会成员来说只是锦上添花,但弱者所应当拥有的权利则是雪中送炭,其意义显然比一般意义上的权利赋予更为必要也更为重要。人们的自然秉赋各异,生存环境不同,家庭背景悬殊,同时命运又各不相同,这样,就有一大批在生存条件上、社会地位上以及政治、法律待遇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
(参见:许庆雄.人权的调整与效力之研究[G]//李鸿禧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431.) [2]苏轼:《前赤壁赋》。二是为弱者所提供的权益保护只是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而不是让他们一夜暴富。秉赋好的、能力强的、贡献大的,按照公平原则就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相反,秉赋差的、能力弱的、贡献小的,不可避免地在资源的占有、机会的获取等方面会受到较多的限制。[7]第三,公序良俗不是迎合社会的偏见,就本案而言,原告已经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与青春,理因得到补偿,而不能因为其二奶的身份就丧失了这种权利。不可否认,强者也可能因其自身的能力与贡献而占有较多的分配份额,这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必须允许而且要加以保护的,但是,如果强者占有的份额太多,而与赤贫者形成鲜明的对比,这种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就值得商榷。但打从个人开始在欧洲出现之际,另一个独特的人吻也同时诞生,那就是‘失败的个人,亦即在旧有的群体联系已然解体之后,在原先的令人熟悉的认同(做为社群生活里的一个匿名的存在)必须更换之际,却无法去发展、去确立属于个人的个体性与认同,从而不仅在外在行为严重落伍(落伍于能够果决地体现其个体性的人),更造成内在的自我不信任的那些挫折者。
在这里,失权者、失能者、失败者即为我们所说的弱者。不仅如此,还必须有这样一种认识:弱势群体的利益本质上属于人权范畴。
弱者或者因为生理上、心理上的缺陷而技不如人,或因机会上、境遇上的不幸而陷入困境之中,正因如此,他们更需要国家提供特殊的权利以获取急需的利益。实际上,对于穷人观念的转变,也大致折射出从将原因归咎于弱者自身转而反思社会本身的弊端的转变。
必须注意的是,社会公正并不意味着传统上均贫富观念的复苏,那种通过法律来强行使富人变穷或使穷人变富的主张,本质上与社会发展的规律相悖。{7}可见,弱者的产生,本身与社会分工、社会互动和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强者占有太多的社会资源这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4}失败的个人当然也就是生活上、事业上的弱者,对于这类人的处境国家如不给予关注,就可能使弱者陷于不能生存的境地,并且也会因为失败者的怨怼而制造社会冲突,从而破坏社会的安宁。(三)如果将权利的运作视之为法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采取行动的过程,那么,人们究竟有无行使权利的能力,就成为其中的关键因素。以上我们从制度前提、分配正义与实质正义三个方面,论述了弱者人权保障在建构和谐社会过程中的特殊意义。在什么情况下行使权利以及行使何种权利、何时行使权利,这又与人的判断、选择能力有关。
(2)贫穷是天生的罪恶,就像地震、疾病是不能通过人类的努力改变的。(7)穷人只有在学会了富人的礼貌和道德后才能拥有美好的生活。
由此可见,要使人权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通过人权(如福利权、受教育权)等来补足弱者所可能存在的能力不足的问题。{13}按照梅因的叙述,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把人从家族、行业的束缚上解放出来,人人都变成了拥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国家公民,所以,代表权力和特权的身份制度寿终正寝,每个人都和别人一样,拥有同等的尊严、价值和地位。
如果说权利代表着资格,那么对弱者的权利赋予就是授予其与正常人一样的社会地位与行动能力,例如流动儿童在父母打工所在地就读的权利即是如此。[4]如此差异巨大的贫富之别,显然就不能以大部分人的懒惰、无能来作出解释。
随着时间推移,有利的位置会带来权力、特权和声望。[2]因为在人权的时代,法律给每个人都提供了平等的机会,这样,即使在今日别人已经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也不意味着明日的我们就只能仰人鼻息,因为我们也可以以同样的努力在同等的机会下获得同样的成果。(参见: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3.) [6]参见:佚名.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一石激浪[N].南方周末,2001-11-15. [7]参见:王怡.脆弱的财产权[EB/OL]. [2012-08-12].http//art. westcn. com/wlws/jmww/wangyi/18. htm-7k. 参考文献 {1}曼弗雷德·诺瓦克.国际人权制度导论[M].柳华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3. {2}朗诺·德沃金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M].郭贞伶,陈雅汝,译.台北:商周出版社,2002:19. {3}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M].谢鹏程,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72 {4}许国贤.伦理政治论——一个民主时代的反思[M]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137. {5}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G]//徐显明.和谐社会构建与法治国家建设—2005年全国法理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9-10. {6}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20. {7}乔治·查农.社会学与十个大问题[M].汪丽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4. {8}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M].吴万伟,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11-12. {9}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M].胡企林,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58. {10}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1 {11}约瑟夫·拉兹新世界秩序中的人权[G]//徐显明,郑永流.全球和谐与法治—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世界大会全体会议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7. {12}理查德·威尔金森,凯特·皮克特不平等的痛苦:收入差距如何导致社会问题[M].安鹏,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5. {13}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7 {14}乔治·威特.社会学的邀请[M].林聚任,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2. {15}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M]翟小波,刘刚,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1. 出处:《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 进入专题: 和谐社会 弱者人权 。和谐并不是静态的和睦、互助,而是动态的创造、合作。
注释: [1]正如我国台湾学者许庆雄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若是由人权体系内部观之,人权是适用于多数人共同生活的社会,因此必然会面临人与人接触而产生之对立关系,或不同种类人权之间的对抗关系。通过权利行使的获益者和行使权利之后的失败者。
{6}然而,与以上我们所言的优先保障弱者人权的道理相同,公平正义也首先应当从弱者角度来予以考虑。原因是: (一)弱者由于自己的悲惨状况,实际上更需要权利的保护。
(8)穷人和富人在物质财富上的平等权利尽管确实存在,但却被其他的关注,如自由的重要性给推翻了{8}。法律常被人们称为蒙面女神,这意味着法律不管人们的地位、身份、性别、能力、贡献等方面的差别,一视同仁地对待其辖下的所有社会成员。